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身份人员,应当同时出示相关凭证。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随家庭参保的,应当同时出示学生证件或证明。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查验户口簿及相关凭证原件并核对无误后,将上述证件复印件连同申报核定表,按照规定汇总整理后,送至街镇劳服中心复核。
第三十条 街镇劳服中心负责认定参保人员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金额,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信息上传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十一条 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负责将《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送达到城镇居民家庭。
城镇居民应当对《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所列信息进行核对,发现有误的,交由工作站的工作人员送至街镇劳服中心更改。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网点办理缴费。缴费后,由银行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第三十三条 《规定》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城镇居民,登记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到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学生登记缴费
第三十五条 符合《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并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普通中小学(含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家庭登记缴费的有关规定,在所在街道(乡镇)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大中专院校负责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结算和全额垫付医疗费报销申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审核支付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大中专院校负责向学生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并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核定表。
第三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参保时,学籍身份由所在学校负责认定,学生参保时须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大中专院校填报申报核定表时,对于符合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特殊困难家庭和享受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应当同时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凭证。
第三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应归集上述凭证复印件,连同参保申报核定表(纸介及电子数据)一并报送本院校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并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缴费通知单和申报核定表,核对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学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归集缴纳的资金,在规定时限内到开户银行缴付,并由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第四十条 大中专院校负责归集学生患病住院治疗和治疗门诊特殊病发生的本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单据,并按照规定汇总统计后,统一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