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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家庭。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0月份至12月份。在此缴费期内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简称大中专院校)学生,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份至11月份,待遇结算年度为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

  已按居民家庭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本市学生,户籍仍在居民家庭的,可继续按照原缴费办法在居民家庭参保;户籍已转入大中专院校的,应在所在院校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内年满18周岁的,按照学生儿童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70周岁、次年内年满70周岁的,按照70周岁以上人员身份认定;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内年满60周岁的,按照低收入家庭满60周岁人员身份认定。

  第九条 大中专院校和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治精神病患者的福利机构符合参保规定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大中专院校和相关福利机构统一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负责医疗费用的报销申报。

  第十条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新生婴儿出生并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婴儿在申报缴费期内出生,并已于90日内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除享受次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自出生之日起同时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日后办理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2007年度办理2008年度参保手续的新生,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在申报缴费期内,属重度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儿童、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相应身份参保,并享受规定的缴费补助政策。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有关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款。各项补助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7]40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城镇居民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跨结算年度的,本人只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个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照各年度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治疗跨年度,未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在结算医疗保险费用时,只按照规定报销当年度的医疗费用,不报销次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当年未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治疗跨年度,并且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在结算医疗保险费用时,不报销当年度的医疗费用,次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转外地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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