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我局会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残联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规定》第二条所述人员范围;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结算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诚信管理和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作出规范。
第二章 相关政策
第三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学生、儿童,包括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在本市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儿童(含新生婴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
《规定》第二条所称其他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成年居民包括: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含参保缴费期次年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资格的老年居民。
第四条 在本市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工伤保险,其子女在本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补助40元。如遇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持有本市蓝印户籍,经公安部门批准转为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且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人员,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规定》第十条、十一条所称重度残疾人员,是指根据残疾人残疾标准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残疾等级标准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员;
《规定》第十条、十一条所称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是指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规定》第十条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儿童,是指根据本市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的有关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受特困救助金的困难家庭学生、儿童,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是指根据本市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的有关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受特困救助金的困难家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