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趸缴、延长缴费或者清算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的方法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其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标准,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方法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分别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二十八分之八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折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趸缴、延长缴费或者按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待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再一次性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其间断缴费期间,其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别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等因素,适时提出调整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领取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计息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对账单、电话等形式查询个人账户的记载情况。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保存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料,记载缴费和个人账户等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