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额,与相对应年度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比之和,逐年折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延长缴费或者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折算缴费年限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折算的缴费年限=∑(An /Bn);
An为n年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缴费额;
Bn为n年的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n为缴费的年度。
第三十五条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额,与相对应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相比之和,逐年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二十八分之八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折算缴费年限的方法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六条 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时,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缴费标准,与相对应年度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相比之和,折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将其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二十八分之八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的6%,一次性转入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其与相对应年度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相比之和,折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