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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户口迁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征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六)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办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清算额发给农村居民本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凡符合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条件的人员,应当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地行政村或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行政村或工作站对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的人员进行初审,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和补助标准分类进行登记、造册,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三十一条 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的人员名单由行政村或工作站公示。

  第三十二条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管理部门汇总补贴人数和补贴金额后,由区县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由管理部门委托的经办机构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0日。

  第三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是本制度实施初期的过渡性制度。农籍职工和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本办法分别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实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四条 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农籍职工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将其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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