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出境登记卡和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后,经办机构应当将清算额发给农籍职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三章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村或工作站持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下列人员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区县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及复印件;
(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有关证明和复印件;
(三)45岁以上无子女的,提供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和政府补贴标准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同时通过专用网络将农村居民核定缴费信息上传经办机构。农村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
金融机构在收到农村居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第十七条 《暂行办法》实施当年符合参保范围并采取逐年缴费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实际年龄相对应的年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政府按其应参保年度的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计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村居民采取趸缴方式缴费的,应当按照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趸缴标准缴费,政府按照参保年度的实际年龄相对应的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补贴计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龄按照缴费年度与缴费人员出生年度的差额确定。
缴费和补贴标准见《天津市农村居民年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表》、《天津市农村居民趸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表》、《天津市农村居民年缴费和政府补贴积累额标准表》。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预期待遇水平调整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应调整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已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待遇水平重新核定。政府根据重新核定的年缴费额按照不同年龄相对应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