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它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它情形时,应当自变更或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到所在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采用下列方式缴纳:
(一)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与经办机构约定,采用小额定期借记业务方式缴纳;
(二)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经办机构约定,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缴纳;
(三)到相关金融机构采用现金、支票或者信用卡等方式缴纳;
(四)采用与经办机构约定的其它方式缴纳。
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应当直接或委托相关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第六条 农籍职工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合并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间断缴费的,如本人愿意履行全部缴费义务,可以到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自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缴费之月起,按照农籍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同时记账,并开始计息。
第八条 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截止到本年末结转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
截止到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截止到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年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月利率
本年记账月积数=∑[n月份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二)年内清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