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社秘[2007]238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
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7]30号)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一、实施部门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的落实工作由申报用地项目所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完成。
二、操作规程
(一)有关保障内容调查。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进行征地调查前,要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调查被征地单位耕地面积、人口数量,被征地涉及的农户、人口数,征地前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数量。
(二)拟定保障意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和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确定的保障条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保障意见包括保障依据、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后基本情况、保障对象和保障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保障)、保障人数、保障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三)报批保障意见。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拟定的保障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