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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考评细则(略)

  2.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申请表(略)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

  为规范工伤康复机构管理,维护工伤人员康复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以及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成立工伤康复机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康复机构评定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咨询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本市康复专家及康复机构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评。

  二、工伤康复机构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遵守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二)具备二级以上康复(医疗)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能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康复服务,在工伤救治和康复方面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康复医疗服务、康复业务规范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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