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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遵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
(黔居医联办函[2007]2号)


  你市《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办公会审议并原则同意,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逐渐扩大覆盖面,并切实抓好经办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经验。你市在试点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有关情况,保持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参保人员费用属省财政补助部分,按省长办公会第145期会议纪要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商议后拨付。

  此复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3、坚持实行 “保大病、保住院”的原则。

  4、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

  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点。2010年前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完善的管理服务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实现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覆盖,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

  二、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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