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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医保办字[200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对象参保人员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限额补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1]76,号》,特制订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略)

  2、《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变更申请表》(略)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不住的暂行办法》(宁政发[2001]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宁政发[2001]76号规定执行。

  第二条 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本单位(原中石化下属在宁已参保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续保人员向区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各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

  第三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1型、2型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活动性肺结核可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准入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需分别进行病种申请、认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暂行标准》(宁劳社[2001]98号)进行病种准入认定,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门慢申请表》认定慢性病名称栏明确具体病种并签字,院务处(科)审核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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