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治疗就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结算单据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六)参保人员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结算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地劳动保障所或者学校出具的外出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服务和管理
(一)基金管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二)定点医院管理。通过订立和履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区服务。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作用,增强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门应落实相关职责,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服务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条件具备的社区要实行转诊制。
(四)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管理,服务向区、县(市)劳动保障所、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八、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和协调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试点具体工作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