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四、基金筹集
(一)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1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 政府补助41元。
(二)6周岁及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10元, 政府补助41元。
(三)18周岁以下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1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41元。
(四)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59元,政府补助41元;
(五)18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90元。
(六)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 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01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设置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确定为: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150元;50张床以上的为200元。
2、二级医院为500元。
3、三级医院为8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1400元。
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1、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50张床以下的为75元;50张床以上的为100元。。
2、二级医院为250元。
3、三级医院为400元。
4、省医、贵医附院为700元。
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按医院级别设置不同的个人负担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