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的批复
(黔居医联办函[2007]1号)
你市《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办公会审议并原则同意,请你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文件要求,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逐渐扩大覆盖面,并切实抓好经办管理与服务工作,确保试点工作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经验。你市在试点过程中请注意收集有关情况,保持和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沟通。如遇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参保人员费用属省财政补助部分,按省长办公会第145期会议纪要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商议后拨付。
此复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从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鼓励参保的原则,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目标。我市2007年启动试点,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覆盖面,到2008年全面推行,实现全覆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参保。通过试点,使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服务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切实解决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
二、统筹层次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县、市)两级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三、参保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