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穗经贸函〔2007〕309号)
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
(试行)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 基本要求
(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等回收过程中的各类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市经贸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三)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1、经营场地应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基本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3年(从签订合同时起计算)。使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