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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统筹经费的收缴

  1、统筹经费由市地税局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定期提供的企业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名称、人数、征缴标准及人员变动情况的数据盘进行征收。市地税局要及时将征收统筹经费缴入财政专户,并将征收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及时将此项经费划入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支出专户。

  2、市属特困企业离休干医药统筹经费收缴有困难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负责解决。个别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确实无力解决的,应从市财政对该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中优先解决(或由市财政直接划转)。凡由市财政补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企业领导不得出国考察,企业领导和职工当年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资金。

  3、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应优先从土地及其他财产变现,转让收入中缴纳统筹经费,由市地税局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此类企业名称、离休干部人数,按当年确定的缴费标准一性次征收5年医药统筹经费。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时,企业为零资产、负资产或财产无法变现时,上述经费由其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协调解决,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连资本运作也无法解决的,参照第2款执行。

  4、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经费从国有资产中剥离解决,其标准和办法比照破产、倒闭企业。

  五、医疗规定及经费管理

  1、离休干部的医药统筹经办业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保中心负责、统筹人员凭市医保中心发给的《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专用病历》就医。

  (1)实行定点医疗。统筹人员就医可在市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院中就近选择三级中西医院各一所,二级及其以下医院一所,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企业所属医院经审核批准后,亦可视为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该年度内不得变动。专科医院不受定点限制。

  (2)统筹人员因病情需要去定点以外医院诊治的,须由市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统筹人员急诊不能赴定点医院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凭医院急诊证明、病历、双处方,于每年6月和12月的最后一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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