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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2]44号)


各区县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地方税务局拟定的《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九日

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离休干部医药费拖欠问题,确保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休干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实报实销”的政策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办[2001]73号)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确保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待遇真正得到落实。

  二、统筹范围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三、统筹时间及标准

  1、统筹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

  2.、统筹经费采取确定标准、统一筹集的办法。2002年下半年按每人4400元的标准,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于6月10日前一次性缴纳。2003年仍按全年8800元标准,由统筹人员所在单位分两次(即上年12月20日前、当年6月20日前)缴纳,以后各年度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统筹人员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适当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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