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态工业工程
主要包括循环型工业园区建设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生物质产业工程。重大工程有:以钢铁、铝业、制糖、有色金属、轻工、燃料酒精、化工、建材等行业为重点的循环工业试点示范工程;以贵糖、南糖、凤糖、农垦糖业生态工业园、百色铝生态工业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科技园区及工业园区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工程;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工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以甘蔗、木薯、马铃薯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产业工程;以核能发电、燃气发电、农村小水电、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源等为重点的清洁能源工程。
(二) 生态农林牧渔业工程
主要包括:以沼气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富民家园建设工程;良种工程;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工程;无公害生物农药、高效肥料开发及示范项目;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工程;秸秆和畜禽粪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草食畜牧业开发工程;生态渔业工程;名特优新经济果木林基地项目;林木种苗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等。
(三) 生态服务业工程
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建设工程;生态文化建设工程;绿色流通体系建设工程;生态教育基地建设工程;“绿色系列”创建工程。
(四) 资源保护和利用工程
主要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工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耕地保护与整理工程;农业“沃土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工程。
(五) 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程
主要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程;大气污染及酸雨防治工程;城市污水和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海洋污染防治工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环境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六) 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珠江流域和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防火工程;农村综合治理“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矿山生态恢复重建工程;近海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工程;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七) 防灾减灾工程
主要包括:防洪(潮)工程;抗旱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防灾减灾综合监测系统工程;重大灾害预警预报应急系统工程。
(八) 能力保障工程
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工程;产品技术标准及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工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程;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工程;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与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工程;生态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体系建设工程;生态法规建立完善及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生态科技人才培养工程。
六、生态广西建设的保障措施
创建生态广西,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行政、法律、科技、经济、宣传、教育等手段,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人才保障、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和扩大交流合作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一)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全面加强对生态广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组织协调。成立生态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和综合决策,协调各部门、各地区间的行动,统筹解决生态广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形成自治区、市、县分级管理,部门协调配合,上下良性互动的推进机制。
建立生态广西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将生态广西建设任务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部门和企业,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类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做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实践者。
(二)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充分考虑地区之间资源环境条件和发展差异,实行区别对待的区域政策,促进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的形成。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规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减弱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坚持环境优先,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集约利用资源,实现增产减污;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着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增强经济实力,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弱、人口和经济集聚条件不够好、对全区和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至关重要的区域要实行限制开发,保护优先,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使之逐步成为重要生态功能区;在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强化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要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办法,对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自主创新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重点开发区域要综合评价经济增长、质量效益、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等;对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
(三) 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
将生态广西建设纳入依法管理轨道。本规划纲要以及各市(县)编制的生态市(县)建设规划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检查和阶段性中期评估。结合我区实际,抓紧制订出台有利于促进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及相关领域标准体系,清理、修订现有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法规、规定,形成较为完善的具有广西特色和有利于生态广西建设的法规体系。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环境资源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强化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切实保障各级政府和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纪行为,以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计划的落实。
(四) 创新管理体制,推进民主决策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同时,强化政府在生态广西建设方面的综合协调能力。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部门职能交叉造成政出多门、责任不落实、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加强整体意识,淡化行政区划界限,克服部门分割现象,整体谋划、整体投入、整体实施、整体推动,强化区域间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联系、合作。
建立、完善发展与环境综合决策机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对重要规划、政策以及重大项目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严格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监管力度,对土地利用开发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依法实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从决策和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大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