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太原市人防办公室《车辆管理规定》。直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并参照执行以上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文明交通安全工作要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三十条 文明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经常开展活动,研究、部署、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文明交通安全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开展整改活动。全年领导小组会议不少于3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或宿舍要建立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栏。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文明交通安全警句牌。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处建立文明交通安全宣传牌。
第三十二条 要对本单位、本部门机动车驾驶人员不间段进行文明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与社会面的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三十三条 机关、下属各单位、各宿舍区辖区内交通环境符合文明安全交通要求。设置必要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通畅,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无违法占道堆物、设摊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部门内部有供车辆停放的场所,车辆停放整齐,无乱停乱放现象。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出厂企、机关、学校大门必须慢速行驶,非机动车下车推行。
第三十六条 机关、下属各单位杜绝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杜绝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杜绝无牌车辆上路行驶。
第三十七条 教育、督促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审验、换证;机动车按期参加检验。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要在职工中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九条 组织职工每两年、离休干部每一年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制度确定下来,长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