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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环境创新年”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2、工程内应控制湿源,加强用水管理。水池、水沟应加盖;用水房间的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并采用负压制排风;生活用水不得随便倾倒。

  3、长期未进入的地道工程,人员进入时,必须事先通风,避免有害气体伤人。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必须加强治安保卫工作,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应配备一定数量素质较高的保卫人员,严密控制工程内的治安动向,特别是对人员较密集的场所和工程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要立即加以制止,使事态控制在尽可能小的程度,如果情况严重必须迅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方面查处。

  第二十五条 人防平战结合工程使用单位,要做好人防工程保密工作,不得将工程面积、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坐标、结构形式、孔口数量、内部设施等重要情况向外界泄露。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炉,氨冷冻站,甲、乙类生产车间、物品库房;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2、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的工作场所。

  3、人防工程用做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4、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入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水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相隔开,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能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5、不得利用人防工程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如必须使用,应经公安、消防和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严禁在人防平战结合工程的安全出入口和其它孔口周围堆放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抢险抢修按太原市人防办公室《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抢修紧急处置预案》(并人防办字[2004]31号)和《12319城建服务热线管理监督考核办法》(并人防办字[2004]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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