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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环境创新年”活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2、对已经利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消防部门按照防火规范要求,逐个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妥善的补救措施,决不能留后患。对安全无保障,随时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待火灾隐患消除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入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堵塞和设置障碍。疏散通道内应按规定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人防工程内应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各种防火、灭火、通信、报警、排烟、通风、空调等设施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 机、电、火使用管理

  1、不准在工程内乱装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所有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工作,并应有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各种照明、动力和电气元件的安装,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工程内的照明、要做到人走灯灭,不准用明火照明。存放物品不得靠近电线。潮湿场所要采用防潮型灯具,柴油发电机房的油库、蓄电池室等房间要采用密闭型灯具。

  3、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电力(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或接零电阻值不得大于4至10欧姆。电动机、发电机要定期测量其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兆欧。

  4、工程内严禁乱拉电线。所安电气线路、接线要符合规定要求。对各种电气设备、线路等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霉烂、老化、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5、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明火作业。电焊、气焊作业,必须在工程外进行。

  6、变配电室、柴油机房、油库、仓库、工程安全出入口部位及用电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其他消防设施。

  7、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机房、油库、库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其他公共场所除指定地点外,也应禁止吸烟。汽油、香蕉水、炸药、雷管、导火钱、鞭炮等危险品不准带入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内,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入时,应有专人管理并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火灾扑救

  1、每个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消防预案要求进行训练,熟练掌握消防预案要领,以便临阵不乱,能够快速有效的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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