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施人防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后应当开具而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5、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6、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7、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8、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9、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0、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11、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第十六条 在实施人防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