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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疫苗经营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冷库内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及备用电源插座。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二)疫苗购进管理;

  (三)疫苗验收管理;

  (四)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

  (五)进口疫苗管理;

  (六)近效期疫苗管理;

  (七)不合格疫苗管理;

  (八)疫苗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

  (九)疫苗运输管理;

  (十)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

  (十一)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要求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

  (十二)验证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疫苗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一)疫苗收货记录、购进记录;

  (二)疫苗购进质量验收记录;

  (三)疫苗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四)疫苗出库复核、销售记录;

  (五)疫苗送货记录;

  (六)疫苗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七)不合格疫苗报废、销毁记录;

  (八)疫苗退货记录;

  (九)冷库、冷藏车及冷冻设备温度记录;

  (十)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记录。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疫苗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一)疫苗质量档案;

  (二)疫苗养护档案;

  (三)疫苗供货方档案;

  (四)疫苗销售客户档案;

  (五)与疫苗经营有关的冷链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及验证档案;

  (六)不合格疫苗报损审批表;

  (七)疫苗质量问题追踪表;

  (八)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表。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条进行检查、验收,并逐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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