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冷库内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及备用电源插座。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含以下内容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二)疫苗购进管理;
(三)疫苗验收管理;
(四)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
(五)进口疫苗管理;
(六)近效期疫苗管理;
(七)不合格疫苗管理;
(八)疫苗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
(九)疫苗运输管理;
(十)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
(十一)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要求有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培训);
(十二)验证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疫苗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一)疫苗收货记录、购进记录;
(二)疫苗购进质量验收记录;
(三)疫苗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四)疫苗出库复核、销售记录;
(五)疫苗送货记录;
(六)疫苗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七)不合格疫苗报废、销毁记录;
(八)疫苗退货记录;
(九)冷库、冷藏车及冷冻设备温度记录;
(十)疫苗接种不良反应记录。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疫苗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一)疫苗质量档案;
(二)疫苗养护档案;
(三)疫苗供货方档案;
(四)疫苗销售客户档案;
(五)与疫苗经营有关的冷链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及验证档案;
(六)不合格疫苗报损审批表;
(七)疫苗质量问题追踪表;
(八)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表。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八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条进行检查、验收,并逐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