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食药监械〔2007〕4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医疗器械药包材检测所:
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制定《湖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湖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湖南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我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建立全省医疗器械检查员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局负责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局、省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器械检查员是指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市局审查合格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有关人员,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或跟踪检查工作。
第四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分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医疗器械注册证》质量体系现场考核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医疗器械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须对现场检查结论负责,检查员对所检查部分内容负责。
第二章 医疗器械检查员的条件
第五条 医疗器械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