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宣传物权法、保护财产权为民服务活动的通知
(豫建住房〔2007〕45号)
各省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出台对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为更好地学习、贯彻《
物权法》,让社会公众了解这部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及其对房地产管理的影响,结合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按照厅党组统一部署,决定举办 “宣传
物权法,保护财产权”为民服务活动。此次活动由省建设厅主办,各省辖市房管局协调相关委局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07年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安排。
二、活动内容
(一)
物权法宣传讲解、热点问题解答。主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提问、案例解析等向群众宣传《
物权法》。
(二)房地产开发、拆迁、交易与权属登记、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等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咨询。主要通过展板、文字资料、图片、现场答疑等形式,宣传住宅与房地产业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尤其要注重向群众宣传解决房地产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维权服务。结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可在现场或由有关人员参与赴社区开展维护群众权益活动,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并限期办理。
(四)成就展示。通过文字数字、影像资料、图解、展板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房地产业,展示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成就。
三、活动要求
(一)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组织精干力量并动员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参与宣传活动,对组织有力、群众反映较好的,将给予表彰,对参与活动的各市场主体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二)各市要统一安排现场的宣传条幅、展板及氦气球、彩球柱的制作,并冠以河南省建设厅主办、xx市房(地)产管理局承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