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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与办法

  (一)通过考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表式附后);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2寸)。

  (二)具备相应学历条件,可免试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由市统计局直接受理。此类人员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市、区、县统计局将有关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受理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将理由及时告知对方。

  (五)区、县统计局将所受理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市统计局审批。同时上报的还应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汇总表》(表式附后)和录制的相应磁盘各一份。

  (六)市统计局按规定对所有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进行审批、注册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于20日内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领

  (一)对《办法》颁布前已依法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应当持旧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证书换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1、单位经营地或本人居住地不在市中心的持证人员向所在区、县统计局申请换领。

  2、其余持证人员按所持证书编号的末位数,对应相应月份(如证书号为050003,即在2008年3月,证书号为050030,即在2008年10月),分别向市统计局申请换领。

  七、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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