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1、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考试的管理、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3、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二)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报名时间

  1、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2、考试时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

  3、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为了方便考生和满足部分考生的培训要求,市统计局将根据需要在全市设立多个考试报名点,并指导安排多个培训点。有关详细信息将在“上海统计网”登载。

  (三)考试对象

  1、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四)考试成绩通知

  1、凡报名参加考试者,则视为本人已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其中两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统计从业资格,发给《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另行通知。按规定仅考一门科目且成绩合格者,凭成绩通知和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到市统计局办理领证手续。

  2、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其考试成绩由区、县统计局在考试后4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