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1、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考试的管理、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3、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二)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报名时间
1、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统计法基础知识。
2、考试时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
3、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为了方便考生和满足部分考生的培训要求,市统计局将根据需要在全市设立多个考试报名点,并指导安排多个培训点。有关详细信息将在“上海统计网”登载。
(三)考试对象
1、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四)考试成绩通知
1、凡报名参加考试者,则视为本人已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其中两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统计从业资格,发给《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另行通知。按规定仅考一门科目且成绩合格者,凭成绩通知和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到市统计局办理领证手续。
2、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其考试成绩由区、县统计局在考试后4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