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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统字〔2007〕42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公司)统计部门: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精神,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为更好地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效组织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区、县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申请受理等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三)所有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凡符合《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以通过考试、申请,经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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