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或饮片分装室。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与外用药品应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药品中的易燃等危险品种应与其它药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有保持药品与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相应的间距或隔离的设备、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仓库应有避光、通风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
第二十三条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在库区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应有防尘、防潮、温湿度控制设备。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显微镜。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2)质量体系的审核;
(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4)质量否决的规定;
(5)质量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