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7]68号 2007年11月6日)
市精神病人疗养院:
你院“关于调整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悉。经研究同意把原按月收费改为按日收费,按日收费后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收费项目、标准如下:
1、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床位费9元/人.天;护理费6元/人.天);原治疗费项目改为诊查费,收费标准由原每月60元改为2元/人.天);综合训练费收费标准由原3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杂支洗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每月40元改为1.5元/人.天;化验费由原每月10元调整为20元。
2、市精神病人疗养院按天结算医疗费用后,应向住院患者提供费用日清单,患者出院时提供费用汇总清单。
3、市精神病疗养院要进一步改善住宿条件,按相应护理等级做好住院病人的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