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7〕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社会保险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市本级和江宁区

  1、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2、参保企业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具体标准为8115元/月。职工个人月收入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不缴社会保险费。下限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二)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四县

  1、参保企业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参保企业实际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标准为1189元/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