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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开展2004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年审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年审、签章及换证手续。
  六、年审程序
  经年审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年审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05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珠海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年审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不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年审期间,市水运处可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不得超过4月30日)。
  七、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和船舶修造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年(初)审手续。凡逾期不办理年审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八、负责办理年审手续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年审一律不得通过,决不姑息。同时必须严肃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年审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
  九、欢迎广大水路运输行业经营单位对水运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投诉,投诉电话:2266082。

  特此通知。

  附件:办理年审手续应提交资料(略);
  附表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略);
  附表二:《营运船舶年审登记表》(略);
  附表三:《水路运输企业(营运船舶)运输统计表》(略);
  附表四:《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略);
  附表五:《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年审检查表》(略);
  附表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略);
  附表七:《珠海市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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