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薪〔2007〕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司、集团),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相挂钩的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根据部、省有关工效挂钩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07年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7年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有关工作原则上仍按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宁劳社薪[2005]7号)执行。
二、凡我市生产经营正常、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选择工资增长方式,建立健全工资增长和决定机制,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新办企业原则上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的办法。原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改制前已实行工效挂钩的,可继续保留。
三、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自主确定工资办法,应按规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范围内,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工资指导线预警线确定。年终清算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四、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方案,提取和列支工资总额,不得超提。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及所支付的工资性费用均应列入“应付工资”科目。认真做好工效挂钩等工资增长办法年终清算工作,严格实行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各企业应在年终清算时,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对工效挂钩及其他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对企业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列支及工资结余(工资备查余额)等工资性费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于次年4月底前将该审计报告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