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遗留问题的通知
(兰政发[2007]11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0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和省建设厅《关于兰州市人民政府两封来函的复函》(甘建函〔2007〕91号)精神,经200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妥善处理兰州市规划区内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已申报集资建房项目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改政策和《通知》、《处理意见》精神,从我市干部职工住房还很困难的实际出发,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确保稳定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现行住房政策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遗留项目,切实解决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办理范围
办理项目仅限于2006年8月14日《通知》下发前已经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向省政府报送的59个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览表)
三、办理原则
(一)发改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理意见》的处理原则,将59个党政机关集资建房遗留问题项目纳入我市旧城改造、危旧房屋改造、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
(二)59个党政机关集资项目继续按原下达建设计划执行,发改部门不再重新审批。
(三)办公用房和住宅用房要分别申报,分开建设。属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用房与住宅合并建设的项目,应暂停建设办公楼和业务楼,办公楼和业务楼不再按遗留问题审批。
(四)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实际情况,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需合建的,应按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成本各自核算,不准将住宅建设成本摊入商业用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