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社会工作的立法研究和实践。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社工的职业地位,保障社工服务的法定性、规范化和社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维护社会工作的职业权威和专业形象,保障社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工作政策和理论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作用,积极探索社会工作发展的规律、途径、模式,丰富和创新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
19.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
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工作的宣传,系统宣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和作用,特别是要深入宣传社会工作的典型案例,提高全社会对社会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要通过举办社工节、社工论坛等活动,总结交流各领域社会工作的经验,展示社会工作丰富的职业内涵、社会价值及广大社工的职业风采,营造社会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2.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教育培训方案(试行)
3.深圳市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方案(试行)
4.深圳市社会工作人才专业技术职位设置及薪酬待遇方案(试行)
5.深圳市发挥民间组织在社会工作中作用的实施方案(试行)
6.深圳市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7.深圳市“社工、义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附件1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制定的《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范围。市人事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全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水平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的规定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考试制度。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报名,并按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五、在我市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下列条件。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别按照国家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报名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及有关身份证明,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人事局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九、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经查实由深圳市人事局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十、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核准,向社会公布。
十一、社会工作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