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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集中采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综合考核。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第七条 定期或定项考核,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于考核开始前15天,向集中采购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考核时间、要求或项目内容。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在7天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九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有无违纪违法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率,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改变原审批采购方式率和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被投诉率和因有效投诉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率;工作效果和服务质量,采购当事人的满意度;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单位及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

  第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可向采购人、供应商和专家评委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考核小组在形成考核意见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供应商、专家评委的意见及日常现场监督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报告作出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考核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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