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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监督,规范监督考核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考核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具体监督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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