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资产管理与经费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以事定费”后,其资产的性质不变。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要与财政经费安排相结合,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要严格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防止“以事定费”后单位利用可调控资金空间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建立与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资产明细帐平台,实行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相结合;事业单位要创新资产管理手段,建立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事业资产管理整体业务数据处理过程的智能信息化,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实现全程数据监控。
四、改革推进策略
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和“半步策略”的要求,分批推进“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改革:第一批先行在高校、城管、文化等系统若干事业单位实施;第二批在卫生、交通、水务等领域推行;第三批在所有领域全面推进。在分批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操作办法,逐步扩大“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改革的范围,力争两年内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按新机制运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编办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第一批改革设想如下:
(一)高校系统。
此次改革的高校包括深圳大学(含深大师范学院,下同)、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执行。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总体安排,着眼于推进我市高等教育和职业化教育的发展,我市市属高校经费拨款方式由现行高校人员经费按编制安排、专项经费每年按基数加固定比例增长的计算方式,改为合理制定生均综合定额,由财政改按学生人数计算拨款为主,实行生均综合定额加专项资金的安排高校经费的预算管理方式。
(二)城管系统。
1.实行分类管理。将市城管系统的事业单位按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第一类为公园类,含市政公园、郊野公园、植物园;第二类为公共绿化养护类;第三类为市政路灯及灯光管理类;第四类为道桥维护管理类;第五类为环境卫生管理类。并根据每一类单位的工作特点确定经费管理方式并安排经费。
2.确定各事业单位的支出分类及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实行分项管理,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实行市场化管理。
3.制定分类管理标准。为保证经费安排的合理性,由市城管局根据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及历年维护管养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制订各类维护(养护)量化标准,作为政府采购、经费安排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三)文化系统。
1.继续改革文化节庆活动的运作方式。根据《深圳市重大公益文化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暂行办法》,对元旦、春节及“五一”文艺进社区活动继续采取社会化运作,改变文化节庆活动的投入和举办方式,充分利用社会文化资源,以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
2.公用文化场馆的运营单位转企后,场馆的运营实行合约经营。场馆仍属政府行政事业性资产,其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和演出活动经费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安排,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支付费用,日常的经营管理引入市场机制。
3.交响乐团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圳交响乐团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深府函〔2006〕28号),改变政府对交响乐团的投入方式,采用以演出场次补贴为基础,并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经费投入方式。
关于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
管理和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改革现行以党政机关管理方式为主导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事业单位从行政级别管理转为岗位等级管理和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改革目标。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通过积极探索构筑一套符合事业单位管理特点的岗位等级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估体系,改变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参照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的模式,突出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强化事业单位服务的专业性和自律性,调动事业单位的积极性,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要求。
1.建立以岗位管理为基础,以人员聘用为核心的人员管理模式,对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其待遇,构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新的职位体系及等级架构。
2.分行业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形成主管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及效率进行多方评估的监督机制。
3.坚持现实、可操作、低实施成本和稳妥配套的原则,保证事业单位的相对稳定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应按本意见确定的办法,实行从行政级别管理向岗位等级管理的转换并按行业分别建立绩效评估体系。主要内容是:
(一)取消现有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在现有干部管理权限维持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岗位等级管理制度及与之相配套的人员聘用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将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个人待遇与所在岗位的工作量、工作难度、责任大小密切相关,实行“级随岗走、薪随岗变”。
(二)对新成立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确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级别待遇,改为核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比例(含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最高岗位等级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岗位数)。新设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岗位等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