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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生态资源保护(6家):深圳市铁岗·石岩水库管理处、深圳市观澜河引水工程管理处、深圳市大鹏半岛水源工程管理处、深圳市梅林水库管理处、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深圳市三洲田·铜锣径水库管理处
  其他(4家):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深圳市殡葬管理所、深圳市社会捐助接收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市属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方式改革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的精神,对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实行改革,逐步实现“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改变原按在编人员安排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的管理方式,实行由编制等部门界定单位承担符合公共财政承担的职能和事项,由财政“以事定费”。对政府应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财政根据一定标准核定支出总额,专项安排经费;对具备市场竞争的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采购或特定委托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养机构、养人、办事”转变为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构建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明晰事权,权责一致。合理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依据事权确定相应的经费保障,依据事权的运作方式,确定经费供给的不同模式,逐步解决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的问题,确保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2.财事匹配,提高效率。公共事业服务水平与政府财力资源相匹配,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评估标准执行情况、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等措施,使政府投入逐步从消耗性投入转向效益性投入。在公共事业领域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3.积极稳妥,配套推进。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养方式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单位“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相结合;与推进政府部门“管办分离”、“管养分离”相结合;与国有资产监管和工资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相结合。
  二、改革内容
  (一)事权的确定和细化。
  按照市属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事权;业务主管部门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细化各事业单位的事权,会同有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及标准,与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本系统“以事定费”和“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
  (二)经费供给方式。
  根据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考虑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公共服务事项的性质确定经费供给方式。
  1.政府保障。需要政府直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核定经费保障标准,收支脱钩,实行全额保障。
  2.政府资助。可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按项目资助。业务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提出考核要求,财政根据项目内容及考核目标核定资助经费。非承担公共服务项目由单位通过市场获得收入,财政不予资助。
  3.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逐步市场化是转变政府职能以及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在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可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即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市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一些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费用,或政府将某一时期需要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公共产品或服务,以一定的成本(价格)向社会组织购买,实行“政府承担、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契约方式。政府不直接介入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其经营活动所需的经常性(成本)支出。运作方式:由服务需求主管部门将政府所需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具体要求向全社会公布,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部分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行定向购买服务。服务供应方确定后,由服务需求主管部门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正式合约。根据进度由各服务需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合约要求,按照评估标准对购买的服务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付费。为了增强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也可邀请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参与评估。
  (三)经费核定。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要完成事项的工作目标、内容、成本构成、依据进行细化,由此确定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和考核指标,并据此确定年度经费。年度经费包括与开展公共服务相关的劳务支出、正常运转固定支出以及其它关联专项支出。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根据需要开展事业单位各项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核定经费的依据。
  三、配套措施
  (一)实行有差别的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由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其职能、编制和经费供给方式。原在编人员身份、社保政策不变,离退休仍按现有政策执行;新招录人员除管理和技术骨干实行编制管理外,其余采用雇员制或临时聘用制。
  (二)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的绩效工资制度。
  采用新的财政经费供给方式后,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下的职位绩效工资制度,即单位在财政、人事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制定工资分配与效益挂钩激励机制,按照增长与效益挂钩、按劳分配和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类职位、人员的工资水平,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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