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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服务业发展的决定

  (二十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流通服务业。对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设立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八)实行工商业用电同价。流通企业(包括直营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使用的大型冷藏、冷冻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及大型配送中心用电,按其用电设备容量,实行工商业用电同价。
  (二十九)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的扶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流通领域技改项目的进口设备办理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重点市场,新建流通设施和技术改造的,各商业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财政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三十)推行联合检查,减轻流通企业负担。对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式、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的连锁经营企业和管理机构健全的商品市场,工商、环保、城管、物价、质监、消防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把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对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经营的同一批次的同种商品检查合格后,分店持加盖总部和配送中心公章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予以免检。
  对管理规范、统一核算,经营稳定并以销售增长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商品市场可以实行统一工商注册,统一法人负责,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法人负责制管理办法,经营户不再办理税务注册登记。
  (三十一)清理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和站卡。对涉及流通业的收费项目和阻碍流通的公路站卡进行全面清理,除省政府批准的公路站卡和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其余不合法收费和站卡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收费登记卡制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二)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和调控。建立健全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对市场运行状况、重要商品供求及价格走势等进行实时监测,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建立政府公共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实物储备和资金储备互补的新型商品储备体系。制订完善重要商品供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市场稳定。州级建立肉、食用油、成品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储备应急制度,并在州级流通发展资金中安排商品储备应急经费,以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市场供给稳定。各县市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关储备应急制度,安排储备应急经费。
  (三十三)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增加流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结构调整、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信贷投入,扶持中小流通企业发展,除国家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中小流通企业享受国家对大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营销,并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息浮动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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