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根据农村消费特点,鼓励流通企业积极推进日用百货、食品、药品、农资、建材等连锁经营,建立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方便农民购买,促进农村消费。采取政府贴息补助,农民信贷消费等方式,支持农机等大件商品进农户。
八、创造优良环境,促进流通服务业既快又好地发展
(二十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加强市场监控,引导企业不断拓展商品和服务范围,满足即期消费,激活潜在消费,优化消费结构,努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鼓励金融机构推进服务创新,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有效促进和引导消费需求。
(二十三)营造良好的“活商”氛围。各级政府要把流通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建立长期稳定的贸易促进政策,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宣传力度,发挥导向作用,为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市场、大流通促进大发展”的思想观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流通服务业的大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十四)设立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从2007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和物流基地市场建设、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定点屠宰场改造、重点流通企业和重点批发市场的信息平台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及乡村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等影响大、带动强、示范效应好的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或补助;配套国家西部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级外贸发展资金,对农产品深加工、出口,国际市场开拓等给予适当补贴和出口奖励。各县市也要安排一定的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流通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建设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属国家和省州鼓励的投资项目(连锁企业配送中心、物流企业的物流基地、以农产品为主的城镇批发市场),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将土地出让取得的收入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含乡村集贸市场等)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集贸市场、仓库、物流中心等易地搬迁的,可将企业原有土地依法出让取得的收入,用以支持新建流通设施,并在规划用地上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增值税起征点、民族贸易、出口退税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服务业经营和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流通企业(市场)按照规定给予各项税收优惠;流通企业(含供销、粮食)闲置的仓储、市场设施所占用的资产,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税务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农产品物流配送使用的冷藏、低温仓储、运输冷链系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农产品批发市场、乡村市场、物流基地占用的土地和简易建筑免征土地收益金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新建市场给予五年的市场培育期,培育期内,对市场主办者和经营户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所得税实行“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50%”的政策优惠,对经营户免收三年的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