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解决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安监、经委、建设和地税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凡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安监、经委和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对我州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到2008年底,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农民工和大部分建筑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企业相对较少的县,要将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较高、职业危险较重的其他企业和行业作为工作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时,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请工作。对跨地区转移就业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二)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有同等医疗保险权利和义务。
1.对于与用人单位长期签定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随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参加“统账结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10%的费率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坚持连续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使用农民工较多,流动性大,缴费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单建统筹方式只建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按6%的费率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个人缴纳2%。坚持连续缴费,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对于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服务经营者或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以根据《楚雄州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楚劳社发〔2003〕65号)规定,选择10%或6%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按10%费率缴费的建立“统账结合”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6%费率缴费的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2.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应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其中:以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大病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各承担50%;以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农民工,大病补充保险费由农民工全额承担。
3.对于既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民工,首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报销后,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再纳入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报销。
(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要进一步完善我州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结合农民工的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要求,研究完善农民工参保办法。对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根据有关规定可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同时,要加大农民工的参保力度,重点是在非公企业中就业的农民工。
四、认真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