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摆在重要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要指导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应签尽签”的原则,结合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三年之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保2006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75%;2007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低于85%;力争到2008年底,所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都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得到较好履行,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2.要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打破城镇职工与农村职工、“正式工”与“临时工”、本地职工与外来职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进一步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及履行程度。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责令其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由其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还应由用人单位按《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赔偿农民工相关损失。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建筑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以农民工为重点,建立健全录用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两项制度衔接流程,实行一体化运作。要把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列为劳动保障执法年审的重要内容,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补签。在办理流动人员招用工手续时,要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管理。
(二)加大对企业的工资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罚处力度,针对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提高工资水平,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建设,定期公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实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遍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进劳动定员定额工作。
2.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探索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被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过欠薪行为的企业,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企业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全面实施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名义压低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认真执行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楚雄市辖区内执行标准为月480元,每小时4.4元;其余9县执行标准为月420元,每小时3.9元(今后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按调整的新标准执行)。落实法定节假日:春节3天,元旦1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火把节3天,州庆3天,合计16天。年制度工作天数为245天,月制度工作天数为20.42天。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