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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全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1)普通高级中学按1:12.5的比例核定;
  (2)普通完全中学按1:13.5的比例核定;
  (3)初级中学按1:15的比例核定。
  2.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标准为:
  (1)2名及其以上教师的小学,按1:19的比例核定;
  (2)对于1师1校的校点,每个校点按1名教师核定编制;
  (3)对开设双语教学的小学校(扣除1师1校),除按以上标准核定外,再按每个学校增核1名编制;
  (4)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提高入学率、巩固率,对寄宿制、半寄宿制的小学校,除按以上标准核定外,再按每50名食宿生配备1名炊事员、每300名食宿生配备1名管理人员。
  3.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4.各县市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州特殊教育学校、州级机关幼儿园、楚雄师院附属小学和开发区实验小学附设幼儿班的核编标准,由州教育局提出意见,报编制部门审定。
  二、我州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各学校的编制时,要与当地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统筹考虑,综合协调,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我州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各县市的核编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教育部门应在核定的编制内,严把进人关,及时调整充实教学一线人员。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核拨中小学的人员经费。
  (二)各县市在核定编制的过程中,要着力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坝区学校、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山区学校、缺编学校合理流动。同时要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收缩中小学校点,调整和撤销设置不合理的中小学校,精简压缩教师队伍,积极稳妥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今后凡从教育部门以外调人员到中小学的要从严审批,严格控制非专任教师人数的增加。各县市要求在2004年4月底前完成中小学核编工作,在三年内完成分流和人员调整任务。所需编制在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每年下达给各县市的事业编制控制总额中逐年解决。
  (三)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要求核定到中学和校区。各县市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管理工作,编制一经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各级编制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各县市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同时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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