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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全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全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等部门关于制定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5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九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现就我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州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标准
  (一)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标准
  1.普通中学
  (1)职能机构:规模在24个班以上,或在校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另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1-2个机构;13-23个班或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12个班或500人以下的,设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
  (2)领导职数:规模在24个班以上,或在校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职数3-4名;13-23个班或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个班或500人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2名。
  2.完全小学
  (1)职能机构:规模在12个班以上,或在校生人数达到400人以上的,设教导处、总务处;12个班或400人以下的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各1名。
  (2)领导职数:规模在24个班以上,或在校生人数达到800人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职数3名;13-23个班或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配备2名;12个班或400人以下的,配备1-2名。乡镇中心学校配备校级领导职数3名。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指校级领导及其他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指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我州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1.中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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