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驻楚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州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由分管领导定期召集会议,及时研究医保费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按照“以收定支、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支付”的原则实行按年度包干核定使用的办法,总量的核定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等方面结合起来考虑,并在《楚雄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中明确年度包干总额及费用超支部分的责任。
三、从2004年4月1日起,提高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年内三级医院首次住院700元,二次及其以上住院600元,二级、一级和未评级的乡镇或单位卫生院(所)医院维持原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