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眉山市等中心血站新增项目的回复
(2007年10月29日 川价函〔2007〕292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眉山乐山巴中市中心血站增加病毒灭活血浆等项目的函》(川卫函〔2007〕466号)和《关于申请凉山州中心血站增加辐照血液项目》(川卫函〔2007〕561号)收悉。眉山、乐山市中心血站符合病毒灭活血浆条件,巴中市中心血站符合辐照血液和病毒灭活血浆条件,凉山州中心血站符合辐照血液条件。经研究,同意眉山、乐山市中心血站新增病毒灭活血浆项目,凉山州中心血站新增辐照血液项目,具体价格按《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川价函〔2006〕3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