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2007年11月2日 川价发〔2007〕187号)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价〔200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是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一律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价格管理,降低医疗器械价格虚高,今后,对未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疗器械均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