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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回复
(2007年11月2日 川价发〔2007〕187号)


内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内价〔200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凡是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一律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价格管理,降低医疗器械价格虚高,今后,对未纳入上网目录的医疗器械均按《关于公布第一批上网医用耗材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67号)规定的差别差价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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