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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适用规则(试行)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降低一个阶次进行罚款: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高一个阶次进行罚款:

  (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价格违法行为后果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罚款处罚的情节。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罚款: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罚款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

  第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提出拟作出罚款处罚的建议,并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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